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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60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26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 28812號公告第 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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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