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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競業禁止)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 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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