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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顧問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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