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證券商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
  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受
  託契約所訂之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
  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
  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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