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證券商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 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受 託契約所訂之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 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 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