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接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二、向複受託金融機構為全權委託。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四、其他違反契約、本外國法令或自律規章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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