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接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二、向複受託金融機構為全權委託。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四、其他違反契約、本外國法令或自律規章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