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鉅額交易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或證券自營商自行一次買賣同種類上市
  證券,其數量在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為鉅額證券買賣,其申報買賣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鉅額證券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三時止,
      接受相對要買及要賣申報;並自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接受其他
      應買或應賣申報,其每筆申報不得超過要買或要賣之申報總數量。
  二、申報價格應以該股票當日收盤價格為準,但除息除權時,則以減除
      股息及紅利金額或權利價值後符合升降單位之參考價格為準。
  三、證券商應將款券交付臺灣證券交易所後,始得辦理申報,申報後不
      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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