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於金管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查核時,應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
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
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
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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