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
一、無故未按通知期別參加研習。
二、基礎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基礎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
三、未依規定繳交實務訓練書類習作。
四、研習期滿前離訓或退訓。
五、基礎訓練考試成績不及格。
學習公證人因前項第五款事由而視為研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基礎訓練成
績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向司法院聲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逾期未聲請者,
視同放棄。
聲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以一次為限,並應自費負擔基礎訓練所需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註銷其遴任資格;有第五款情形而逾期未聲
請重行參加職前研習,或重行參加職前研習之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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