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
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
前往報到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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