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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