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五款或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