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
  學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進行
  專案輔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