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資廠商所設置街道家具,就其設計、製造、設置或維護,不得有侵害他
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須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者,並應取得合法使用權。
投資廠商設置街道家具,在設計、製造、設置或維護有智慧財產權或經授
權使用者,應將其智慧財產權授權市政府使用。
前項授權市政府使用應為永久授權,不因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
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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