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其已核准使用,未依核准
  內容執行並涉及以下情事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且於一年內不准再行申請使用。
  一、申請之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缺乏社教意義者。
  三、申請之活動內容為婚喪喜慶宴會、宗教道場活動、營利直銷活動者
      。
  四、申請用途違反各場地之特定用途。
  五、申請人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申請之活動有損文化局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七、活動中發生安全秩序問題,經勸導改善無效者。
  八、違反本規則各條事項者。
  九、其他經文化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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