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每週召開一次縣務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擴大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局長。 五、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擴大縣務會議召開時,得邀集本縣各鄉(鎮、市)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