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每週召開一次縣務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擴大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秘書長。
四、各處、局長。
五、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擴大縣務會議召開時,得邀集本縣各鄉(鎮、市)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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