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額規定如左: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二百元,每
      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合計以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
      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及已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
  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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