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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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府義勇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辦
  法。

  本辦法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民防人員、交通義勇警察及山地義
  勇警察而言。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縣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
  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之。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警察局(交通隊)及各分局為參加互助機關,並
  辦理有關互助業務。

第二章  互助人、受益人
  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五款之子女、孫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
  人具領。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囑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左: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如無前條及本條前款之受益人時,喪葬互助金由參加互助機關具領
      ,作為互助人辦理喪葬費用支出。

第三章  互助之參加、退隊及停止
  義勇人員應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並且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
  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

  新編組、退隊或死亡人員參加、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但
  當期之互助費應全額繳納。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參加、退隊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
  月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

第四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左:
  一、政府補助部份:縣政府補助互助人每人每半年互助費新台幣三百元
      。
  二、互助人負擔部份: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台幣一百元。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由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元月及七月十日前收齊解繳互
  助會。

  參加互助機關應每月將新編組之互助人應繳納互助金,造具互助費計算
  表及互助費明細表,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互助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

第五章  互助事項及補助標準
  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互助金額規定如左: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二百元,每
      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合計以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一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
      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及已滿二十歲在學
  、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
  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互助人因公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廢或死亡者
  ,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第六章  互助金之申請及限制
  申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
  ,送由參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給付。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公保、勞保、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為限。但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及其他需予急救等重大傷病,得就近
  送由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七日內准予給付:病情嚴重,急救超
  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辦。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及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殘廢時間依左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已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如能確
      定成殘時,以確定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病患己終止之時。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
  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
  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由子
  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喪葬、退隊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補
  助者,自出院之次日起算,殘廢互助自確定成殘日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互助人拒繳互助費,致參加互助機關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期發
  生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未能依限繳納者,准予補繳後發給。

  互助人如為養子女,應以養父母為申請互助補助之對象,互助人如為贅
  婚者,應選擇父母或岳父母之一方為申請互助補助之對象。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
  生之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有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
  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結餘互助金本息不足
  支付互助案件,差額由本縣追加加預算或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溯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