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保護檢查員進行調查、取締及緊急保護安置受虐動物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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