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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攤販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者,除禁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行為如同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並得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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