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空地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公
  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樓梯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的活
  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專辦托嬰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不得少
      於二平方公尺。
  二、專辦托兒或托兒兼辦托嬰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
      每名兒童不得少於三.五平方公尺。
  前項室外空地面積得參酌當地實際情形,由本府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
  替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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