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空地面積,扣除廚房、盥洗設備、辦公 室、調奶台、護理台、餵奶室、儲藏室、樓梯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的活 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專辦托嬰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不得少 於二平方公尺。 二、專辦托兒或托兒兼辦托嬰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 每名兒童不得少於三.五平方公尺。 前項室外空地面積得參酌當地實際情形,由本府核准以室內樓地板面積 替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