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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