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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掛失止付,應以最迅速方式通 知指定之兌付機構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查明尚 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通知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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