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掛失止付,應以最迅速方式通
知指定之兌付機構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查明尚
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通知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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