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
  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學校應配合教師教學正當要求,教師亦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
  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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