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 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有關訂定聘約準則及聘約相關事宜,依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 會議討論決議,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不應以命令定之,爰予修正刪除 ,回復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