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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