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居 所。 三、為原教保服務措施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評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 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應即以主管機關之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被申 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