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住居
    所。
三、為原教保服務措施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評議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
    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應即以主管機關之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被申
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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