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以下簡稱結論
),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議或結論屬於里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辦理。
二、決議或結論不屬於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
三、區公所收受前款決議或結論五日內,應儘速處理或分別函送本府有
關機關處理。
四、本府各機關收受區公所函送之決議或結論後,應於二十日內將處理
情形函復各該區公所並副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五、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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