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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其負責人依法懲 處: 一、糾正。 二、勒令停止捐募。 三、勒令將捐得款項全部發還原認捐人。 前項情節如觸犯刑事者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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