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其負責人依法懲
  處:
  一、糾正。
  二、勒令停止捐募。
  三、勒令將捐得款項全部發還原認捐人。
  前項情節如觸犯刑事者並依法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