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74
人,瀏覽人次:
90089874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管筏載客每人應攜帶左列之一救生設備並標識筏主姓名及漁會名稱。 一、救生圈。 二、救生衣。 三、代用浮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