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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漁筏申請檢查、核(換)發、補發漁筏監理執照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登 載事項者,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依規費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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