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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保管。但不動產核准撥用並辦理管理機 關變更登記後,應由新管理機關複製所有權狀影印本送原管理機關保管。 有價證券應交由縣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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