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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所寄養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 理寄養。但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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