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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被保險家畜因第三人之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承保農會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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