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挖掘路面回填及廢土清運完竣後,應即通知建設局修復路面,
  其挖掘面積超過許可範圍時,超挖部份之路面修復費,應於接到通知後
  五日內補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