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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申請人於挖掘路面回填及廢土清運完竣後,應即通知建設局修復路面, 其挖掘面積超過許可範圍時,超挖部份之路面修復費,應於接到通知後 五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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