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門縣大同之家兒童就養申請志願書
茲保證乙名,係人,現年歲,因志願申請進入大同之家收容教養,並
遵守左列規定:
一、收容後應接受家方一切教養及規章。
二、收容後如發現其性情太過於暴燥頑皮,無法教導時,得由家方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不得拒領。
三、收容後如有不聽家方教導,或有怪疾、傳染病,對影響其他兒童身體
健康者,得由家方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不得拒領。
四、收容後擅自離家三次以上,保證人應負賠償家方一切所受之損失,並
無條件將人領回。
申 請 人:
保證人姓名:
(須設籍本縣):
與被保證人關係: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證 明 人: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金門縣大同之家兒童就養保證書
金門縣大同之家新進老人申請安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自願申請進住大同之家安養,並承君保證,申請人自入家之日
起,誠實與家方合作,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自願以學能體力可勝任之工作,為全體老人同仁,謀福利盡責任。
(二)愛護團體榮譽,不滋生事端、不酗酒、不賭博。
(三)注重禮儀、與全體老人同仁,互助合作,友愛相處。
(四)不以倨傲粗野言行,欺侮家中同仁。
(五)自動自發,遵守家方起居作息規定,共同維護群體生活安寧。
(六)公有財物,妥善愛護,倘有故意損壞,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
(七)申請人於住院期間,如違犯上列規定等情事,經家方勸導不服,或
查證確為明知故犯,積重難改,得勒令退養,交其保證人領回、並
負監護之責,保證人不得藉詞推托,提出任何異議,特立此保證書
,以昭信守。
金門縣大同之家公費老人申請入家安養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字號:
職業: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申請人自願申請「家外扶助」,並承君保證,申請人自即日日起,誠
實與家方合作,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愛護本家榮譽,遵守規定,在外不滋事、不酗酒、不賭博、不吸毒及
妨害風化等情事。
二、不妨害公共安寧秩序。
三、注重禮儀,不倨傲粗野言行。
四、日常生活起居,申請人願自理。
五、患病就醫,連帶保證人願負責送醫治療、看顧。
六、如因病或意外或其他原因亡故時,連帶保證人願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七、連帶證人人格證申請人在家外安養期間,遵守一切規章及負責保證書
上所有責任,絕無異議,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特立此保證,以昭
信守。
金門縣大同之家公費人家外扶助連帶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蓋印信)
金門縣大同之家老人自費安養進住契約書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因甲方
乙方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
先生申請自費安養,符合收容辦法規定。訂定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
款如次:
進住房舍:
甲方座落於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七十二號壹戶,由乙方依收費標準繳
費進住。
進住費用:
一、緊急處置保證金:每名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於進住前一次繳納,
退住時無息退還,保管期間慈息所得由本家併入生活服務費統籌應用
。
二、生活服務費:按收費標準金額,於每月一日前繳納,逾期未繳時,應
由乙方保證人負責清繳。
三、以上兩項費用,得隨物價及工資變動情形,按實際成本作適度調整。
四、乙方應於簽約後十日內進住,開始計收生活服務費,簽約後逾期一個
月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通知退住。自退住之日起,停止計算
生活服務費。
五、乙方有權利與義務被選擔任住戶代表及伙食委員,以加強住戶與本家
之意見溝通。
六、乙方住居之室內,水電費用超過甲方訂定用量標準限額者,應自行負
擔。如室內裝置電話者,其費用自付(未裝設用電分錶者,另訂電費
計收標準)。
七、乙方因事外出或出國離開本家,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始得辦理停
伙,按本家主副食費標準退費。其他生活服務費,不予退費。
八、乙方欲終止契約時,可隨時提出申請,辦理退住手續。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限期退住。
十、不履行合約所定事項,未按期繳納費用及不遵守各種規章,經勸告無
效者。
十一、有滋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等情事者。
十二、有其他嚴重妨害公共安寧秩序,經警告無效者。
十三、住戶間不和,發生爭執,經調解無效,影響團體生活者。進住後精
神異常或罹患重病不自行住院醫療者,通知其關係人會商移轉療養或
住院醫療。關係人行蹤不明或經通知不予理會時,本家得逕行移轉療
養或退住。
保證人不履行對住戶之保證義務者。
受徒刑之判決者。
乙方在其居住之房舍內留宿親友。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之設施,不得變更,退住時依原狀點交甲方。如有
任何損壞時,甲方得逕行雇工修整或更新、檢具單據及其他墊付費用,在
乙方緊急處置保證金項下扣抵。
契約終止後,乙方如遺留任何物品不攜走者,視為拋棄,任由甲方處
理。
連帶保證人保證被保證人在甲方設置之居住所安養期間,遵守一切規
章及負本契約書上所有責任,不得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
人遇有變動時,被保證人須直接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更換,在新連帶保證
人辦妥手續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凡本契約書未規定者,悉依甲方自費安養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金門縣大同之家
主任:
乙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責任,詳載於本契約書第十一條及第三頁保證人
須知欄)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證明人: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證人須知:
一、連帶保證人,應切實履行以下各項保證責任,不得異議,並願放棄先
訴抗辯權。
二、保證被保證人履行本契約書所有責任。
三、於被保證人患病住院時協助照顧。
四、被保人精神異常,重病或生活適應不良時,辦理退住或轉介安養。
五、負責清償被保人應繳納本家之費用。
六、協助調解被保人生活上發生之糾紛。
七、協助處理被保人身後事項。
八、連帶保證人退保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家,在新保證人辦妥保證手
續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九、保證人茲因申請人由於其親屬赴臺(或赴國外)謀生,家人乏人照顧
,自願自費申請進住大同之家安養。
十、特保證申請人自入家之日起,應遵照家方收容辦法各項規定事項,履
行責任外,並依民法第七四0條規定保證履行其負擔。
十一、保證人自願立約為連帶保證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不得藉詞推
託,提出任何異議。
特立此保證。
金門縣大同之家自費老人申請入家安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字號:
職業: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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