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辦理老人及兒童收容就養,除法令
  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家兒童一律由政府撫育;老人分為公費、自費二項,公費老人由政府
  扶助,自費老人採收費安養辦理。

  兒童之就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設籍本縣,凡可接受學前教育至十八歲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且其家境確屬貧困者。
  (二)雙親因故失去工作能力或單親家庭經濟不能撫育其子女者。
  (三)生母孀居且無謀生能力者。
  (四)家境貧困確無撫養能力者。
  (五)流浪無依或被遺棄者。
  (六)申請就養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
        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收容。
  (七)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八)全戶戶籍謄本。
  (九)申請志願書(如附件一)。
  (十)保證書(如附件二)。
  二、為鼓勵本家院童升學,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仍繼續就學者,其有關規
      定如左:
  (一)籍設本家且就讀本縣地區之學校者,仍由政府撫育。
  (二)就讀國內外各大專院校,由政府每年酌編預算補助學雜費及生活
        費。
  (三)院童支給生活費,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四)流浪無依或遭受遺棄者可依據當地警察機關或村里長之證明送本
        家就養。
  (五)兒童入家就養後,其監護人或親屬得於規定時間來家探視。
  (六)就養之兒童得由其監護人申請領回,領回時監護人應填具領回同
        意書,且辦理戶籍轉移。
  (七)就養之兒童,若有人願收養為子女者,由本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
        辦理之。其領養辦法依民法及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兒童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變故以至死亡者,由本家料理善後
        ,並通知其監護人或親屬,非病死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
        關相驗後始得殮葬。
  (九)為因應本家院童赴臺就醫或代表本家參加各項有益身心健康活動
        其交通費、住宿費、繕雜費等比照技工(工友)支給標準支給。

  兒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家通知其監護人領回教養:
  一、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者。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繼續升學者。
  三、因特殊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決議者。

  公費老人之安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殘障且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
        者。
  (三)申請安養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
        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四)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五)全戶戶籍謄本。
  (六)申請安養調查表(如附件三)。
  (七)入家保證書(如附件四)。
  (八)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申請為家
        外扶助,由本家按月發給生活費。申請人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
        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扶助。
  (九)全戶戶籍謄本。
  (十)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如附件五)。
  (十一)原在本家安養之老人,為調劑身心,亦得申請家外扶助,惟應
        檢具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逕向本家提出申請。
  (十二)家外扶助老人於轉進住入家安養時,應檢具左列表件逕向本家
        提出申請。
  (十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十四)入家保證書。
  (十五)老人死亡,按其留言處理善後,如無留言應由本家備棺殮葬,
        同時通知其親屬或原申請收容機關;其非病死亡或死因可疑者,
        並應報經司法機關相驗後始行殮葬。
          家外扶助老人死亡,由保證人或親屬辦理善後,並由本家發給
        喪葬補助費,其數額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六)公費老人支給生活費,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七)公費老人之收容,如有特殊各案,經專案報請核定後辦理。

  自費老人入家之安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籍設本縣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身心健康能自理生活者。
  (二)歸國華僑,或在我國有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年滿六十歲,身心健
        康能自理生活者。
  (三)隨同自費老人申請安養之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身心健康能自
        理生活者。
  (四)申請安養應檢具左列各表件,由各鄉鎮公所依規定審查後函送本
        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並通知其來家簽訂進住契約書(
        如附件六)並繳納生活服務費暨緊急處理保證金後辦理入家安養
        。
  (五)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六)全戶戶籍謄本。
  (七)申請安養調查表(如附件三)。
  (八)入家保證書(如附件七,請鄉鎮公所列管,以協助本家追問保證
        人履行保證責任)。
  二、自費安養者應繳納生活服務費及緊急處置保證金,其有關規定如左
      :
  (一)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本家依實需訂定,並報縣政府核
        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二)自費老人生活服務費,按收費標準金額於每月一日前繳納,如逾
        期未繳,應由其保證人負責清繳或由其緊急處置保證金扣繳。
  (三)緊急處置保證金,每名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應於入院安養時
        自行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定存,定存單繳納本家辦理質押並送由
        該行保管,孳息所得於定存單到期時退還並換單質押,保證金係
        供急病送醫、意外傷亡或扣繳逾期未繳之生活服務費等使用。退
        養時,自費安養人所繳質押保證金發還。
  (四)生活服務費係供自費老人主副食費、加菜金、生日禮金、慰問金
        、績優獎金及僱請臨時服務人員酬金、燃料費、環境清潔費、活
        動業務費、服務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差旅費等之運
        用,依預算程序辦理。
  (五)自費老人個人被服、日用品、電費、醫藥費、掛號費、就醫住院
        看顧費、全民健保保險費、死亡殮葬等其他費用,均由自費老人
        自理。
  (六)人事費、院舍維護費、材料費、設備費、辦公費等由本家依法統
        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自費老人如發生意外事故或死亡時,由本家通知保證人處理,非
        病死或死因可疑者,經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交由保證人領回安
        葬或由本家善後處理小組處理善後,其費用由保證人負擔,對原
        繳生活服務費、緊急處置保證金及遺物等,亦會同保證人清理後
        發還。若保證人未能及時履行保證義務時(赴臺或其他事故),
        得由本家依照規定處理,惟其一切費用概由保證人負擔或由其緊
        急處置保證金扣除支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就養:
  一、無國民身份證者。
  二、患有傳染病者。
  三、患有精神病、癩病者。
  四、因殘障、智能不足不能自理生活者。
  五、曾犯重大刑案,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行為不良有再獨犯法律之
      虞者。

  自費老人安養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養:
  一、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生理機能失禁致影響公共衛生者。
  三、罹患第七條第二、三款病症之一者。
  四、患有重病、連續住院超過三個月者。
  五、逾期不繳生活服務費超過三個月者。
  六、未請假外出一週或逾假一個月者。
  七、其他不遵守本家有關規定,經家務會議決議應予退養者。
  前項第一、二、三款退養時視情形由本家轉報縣政府協助保證人轉送醫
  療(療養)機構治療安置;第一、二款得自願以自費安養身份轉至本家
  療養專區安養。

  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於公費老人亦適用之。

  安養老人得申請退養,惟退養後,須屆滿六個月始得再申請入本家安養
  ,但自費老人因病退養不在此限。

  接受公費撫養(育)者罹患傷病,得由本家送縣立醫院或本家指定醫療
  院所診療,重病者,由本家通知監護人、保證人送醫治療或由本家協助
  其送臺灣省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用由本家編列預算支應(家外老人
  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者視情況酌予補助);自費老
  人重病醫療費、看護及其他費用由其本人自行負擔。

  本家得設置復健室,並由護士指導,除特殊器材須由醫師指導使用外,
  一般器材在開放時間內,供應兒童、老人使用,每年並定期為老人做肺
  部X光體檢、為兒童適時注射各種預防疫苗,以維其身體健康,其費用
  由本家依法統籌在年度施政計畫編列是項預算支付。

  就養苑舍:本家分為安老、育幼二組,兒童居住於育幼組宿舍,老人居
  住於安老組宿舍,並區分為公費、自費、養護舍區。

  本家環境衛生,由全體兒童、老人共同維護,以促進身心健康。

  自費老人安養期間,如有毀損公物情事應負賠償責任,如無法賠償時則
  由保證人負責賠償或由其緊急處置保證金扣除支應。

  日常生活共同公約規定如左:
  一、就養者對所居住苑舍無所有權,不得自行轉讓、借予他人居住或任
      意留宿他人。
  二、就養者赴臺、出國或赴大陸探親,應先申請核准;返回原住地或外
      出探親需外宿,應先登記備案,俾利連繫查詢。
  三、就養者居室外清潔由本家負責,居室內清潔由個人自行負責。
  四、就養者應參加伙食團,不得在居室內自行舉炊。
  五、居室內公有設備及物品,應保持完整並愛惜,不得轉借攜出,除因
      使用年久,自然損壞者外,如有短少或故意破壞者,應照價賠償。
  六、愛護團體榮譽,不滋生事端、不酗酒、不賭博。
  七、遵守本家起居作息規定,共同維護群體生活安寧。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門縣大同之家兒童就養申請志願書
    茲保證乙名,係人,現年歲,因志願申請進入大同之家收容教養,並
遵守左列規定:
一、收容後應接受家方一切教養及規章。
二、收容後如發現其性情太過於暴燥頑皮,無法教導時,得由家方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不得拒領。
三、收容後如有不聽家方教導,或有怪疾、傳染病,對影響其他兒童身體
    健康者,得由家方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不得拒領。
四、收容後擅自離家三次以上,保證人應負賠償家方一切所受之損失,並
    無條件將人領回。
              申  請  人:
              保證人姓名:
              (須設籍本縣):
              與被保證人關係: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證  明  人: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金門縣大同之家兒童就養保證書
              金門縣大同之家新進老人申請安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自願申請進住大同之家安養,並承君保證,申請人自入家之日
    起,誠實與家方合作,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自願以學能體力可勝任之工作,為全體老人同仁,謀福利盡責任。
(二)愛護團體榮譽,不滋生事端、不酗酒、不賭博。
(三)注重禮儀、與全體老人同仁,互助合作,友愛相處。
(四)不以倨傲粗野言行,欺侮家中同仁。
(五)自動自發,遵守家方起居作息規定,共同維護群體生活安寧。
(六)公有財物,妥善愛護,倘有故意損壞,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
(七)申請人於住院期間,如違犯上列規定等情事,經家方勸導不服,或
      查證確為明知故犯,積重難改,得勒令退養,交其保證人領回、並
      負監護之責,保證人不得藉詞推托,提出任何異議,特立此保證書
      ,以昭信守。
    金門縣大同之家公費老人申請入家安養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字號:
                    職業: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申請人自願申請「家外扶助」,並承君保證,申請人自即日日起,誠
實與家方合作,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愛護本家榮譽,遵守規定,在外不滋事、不酗酒、不賭博、不吸毒及
    妨害風化等情事。
二、不妨害公共安寧秩序。
三、注重禮儀,不倨傲粗野言行。
四、日常生活起居,申請人願自理。
五、患病就醫,連帶保證人願負責送醫治療、看顧。
六、如因病或意外或其他原因亡故時,連帶保證人願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七、連帶證人人格證申請人在家外安養期間,遵守一切規章及負責保證書
    上所有責任,絕無異議,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特立此保證,以昭
    信守。
    金門縣大同之家公費人家外扶助連帶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蓋印信)
    金門縣大同之家老人自費安養進住契約書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因甲方
            乙方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
    先生申請自費安養,符合收容辦法規定。訂定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
款如次:
進住房舍:
    甲方座落於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七十二號壹戶,由乙方依收費標準繳
費進住。
進住費用:
一、緊急處置保證金:每名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於進住前一次繳納,
    退住時無息退還,保管期間慈息所得由本家併入生活服務費統籌應用
    。
二、生活服務費:按收費標準金額,於每月一日前繳納,逾期未繳時,應
    由乙方保證人負責清繳。
三、以上兩項費用,得隨物價及工資變動情形,按實際成本作適度調整。
四、乙方應於簽約後十日內進住,開始計收生活服務費,簽約後逾期一個
    月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通知退住。自退住之日起,停止計算
    生活服務費。
五、乙方有權利與義務被選擔任住戶代表及伙食委員,以加強住戶與本家
    之意見溝通。
六、乙方住居之室內,水電費用超過甲方訂定用量標準限額者,應自行負
    擔。如室內裝置電話者,其費用自付(未裝設用電分錶者,另訂電費
    計收標準)。
七、乙方因事外出或出國離開本家,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始得辦理停
    伙,按本家主副食費標準退費。其他生活服務費,不予退費。
八、乙方欲終止契約時,可隨時提出申請,辦理退住手續。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限期退住。
十、不履行合約所定事項,未按期繳納費用及不遵守各種規章,經勸告無
    效者。
十一、有滋事、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等情事者。
十二、有其他嚴重妨害公共安寧秩序,經警告無效者。
十三、住戶間不和,發生爭執,經調解無效,影響團體生活者。進住後精
    神異常或罹患重病不自行住院醫療者,通知其關係人會商移轉療養或
    住院醫療。關係人行蹤不明或經通知不予理會時,本家得逕行移轉療
    養或退住。
      保證人不履行對住戶之保證義務者。
      受徒刑之判決者。
      乙方在其居住之房舍內留宿親友。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之設施,不得變更,退住時依原狀點交甲方。如有
任何損壞時,甲方得逕行雇工修整或更新、檢具單據及其他墊付費用,在
乙方緊急處置保證金項下扣抵。
    契約終止後,乙方如遺留任何物品不攜走者,視為拋棄,任由甲方處
理。
    連帶保證人保證被保證人在甲方設置之居住所安養期間,遵守一切規
章及負本契約書上所有責任,不得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
人遇有變動時,被保證人須直接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更換,在新連帶保證
人辦妥手續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凡本契約書未規定者,悉依甲方自費安養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金門縣大同之家
              主任:
              乙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責任,詳載於本契約書第十一條及第三頁保證人
                須知欄)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證明人: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證人須知:
一、連帶保證人,應切實履行以下各項保證責任,不得異議,並願放棄先
    訴抗辯權。
二、保證被保證人履行本契約書所有責任。
三、於被保證人患病住院時協助照顧。
四、被保人精神異常,重病或生活適應不良時,辦理退住或轉介安養。
五、負責清償被保人應繳納本家之費用。
六、協助調解被保人生活上發生之糾紛。
七、協助處理被保人身後事項。
八、連帶保證人退保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家,在新保證人辦妥保證手
    續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九、保證人茲因申請人由於其親屬赴臺(或赴國外)謀生,家人乏人照顧
    ,自願自費申請進住大同之家安養。
十、特保證申請人自入家之日起,應遵照家方收容辦法各項規定事項,履
    行責任外,並依民法第七四0條規定保證履行其負擔。
十一、保證人自願立約為連帶保證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不得藉詞推
    託,提出任何異議。
  特立此保證。
金門縣大同之家自費老人申請入家安保證書
                  申請人:(蓋章)
                  連帶保證人姓名:(蓋章)
                  (須設籍本縣)
                  身份證字號:
                  職業:
                  住址:
                  電話:
                  證明人:(蓋章)
                  (請申請人戶籍地之村里長擔任)
                  (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