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年滿十五歲,並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者,始得搭乘其所屬活動團體之教練
操作之超輕型載具活動,且不得實際操作超輕型載具。
實施前項飛航活動前,活動團體與教練應提供有關不適合同乘飛航各種情
形、該次飛航相關之安全限制及保險理賠範圍等事項之書面文件,經教練
說明後並確認同乘會員簽署;同乘會員未成年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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