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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之一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 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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