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
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
限制其搭乘。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
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
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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