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條文關聯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
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
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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