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
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
替代役役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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