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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 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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