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
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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