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合格證明所載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有變更者,合格廠商
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防部申請變更。
〔立法理由〕
合格證明為合格廠商申請安全維護、獎勵等重要證明,合格證明所載資訊
有變更者,合格廠商應申請變更,以維其正確性,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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