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陷軍隊重大不利者。
  檢舉應以書面向主官(管)或上級單位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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