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軍人之懲罰種類如下:
一、人事懲罰: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
二、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
三、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不同性質之懲罰,有不同之規範,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軍人之懲罰種類,歸納並區分為「人事」、「財產」及「紀律」
    三種類型。另於人事懲罰增訂「廢止起役」;財產懲罰增訂「剝奪或
    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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