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之懲罰種類如下: 一、人事懲罰: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 二、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 三、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不同性質之懲罰,有不同之規範,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軍人之懲罰種類,歸納並區分為「人事」、「財產」及「紀律」 三種類型。另於人事懲罰增訂「廢止起役」;財產懲罰增訂「剝奪或 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