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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 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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