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為嚴密各種民防團隊人員之管理,以備迅速召集服勤,平時各級幹部應
  對所屬實施定期之聯繫訪問,予以加強掌握,其人員異動,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民防人員,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以後備軍人異動通報單通報當地警
      察機關。
  二、具有國民身分之民防人員,悉依臺灣省(臺北、高雄市)國民兵管
      理作業規定辦理,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
  三、未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分之民防人員,除依照一般國民戶籍異動
      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分別填報登記:
  (一)因職務變更或征召服役者,由其原服務單位(商行)填具民防人
        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團隊部。
  (二)因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本人填具民防人員異
        動報告表,呈報所屬主管送所隸屬團隊部。
  (三)因案羈押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傷殘死亡及其他事故異動者
        ,由其家屬或隸屬之主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團隊
        部(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
  前項人員異動之缺員,民防團隊即於預備員中遴選遞補,依編組名冊規
  定格式,造具遞補人員名條,以民防人員異動遞補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七)),分別通知有關單位辦理刪除及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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