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密各種民防團隊人員之管理,以備迅速召集服勤,平時各級幹部應
對所屬實施定期之聯繫訪問,予以加強掌握,其人員異動,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民防人員,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以後備軍人異動通報單通報當地警
察機關。
二、具有國民身分之民防人員,悉依臺灣省(臺北、高雄市)國民兵管
理作業規定辦理,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
三、未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分之民防人員,除依照一般國民戶籍異動
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分別填報登記:
(一)因職務變更或征召服役者,由其原服務單位(商行)填具民防人
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團隊部。
(二)因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本人填具民防人員異
動報告表,呈報所屬主管送所隸屬團隊部。
(三)因案羈押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傷殘死亡及其他事故異動者
,由其家屬或隸屬之主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送所隸團隊
部(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六))。
前項人員異動之缺員,民防團隊即於預備員中遴選遞補,依編組名冊規
定格式,造具遞補人員名條,以民防人員異動遞補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七)),分別通知有關單位辦理刪除及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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