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
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名簿與籍表等),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
異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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