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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 ,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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