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323610號令修正發布第2 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2年6月15日國防部法丙字第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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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3年12月18日國防部頌字第124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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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58年6月30日國防部符澤字第180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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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8年8月6日國防部符澤字第222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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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8年10月27日國防部符澤字第314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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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59年1月22日國防部崇法字第25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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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59年7月3日國防部崇法字第210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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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59年8月27日國防部崇法字第268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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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61年2月3日國防部典試字第043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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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64年7月28日國防部金銓字第234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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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68年9月27日國防部金銓字第32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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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73年2月29日國防部淦湜字第077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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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6年12月16日國防部恕惻字第542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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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79年8月15日國防部伸信字第44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第36條 、第40條、第42條、第44條、第48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80條、第98 條、第 99條、第102條、第128條、第130條、第131條及第14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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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81年3月18日國防部伸信字第1398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及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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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2年6月28日國防部(82)伸信字第43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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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90年3月28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032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4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原名稱: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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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92年12月1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109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8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 、第24條、第27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之1條、第8條之1條、第8條之2條 、第8條之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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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94年5月1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288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第25條、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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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34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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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287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8條之3、第20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 (原名稱:軍事學 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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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50000057號令修正發布第 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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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66613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之3、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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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323610號令修正發布第2 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五十二年
六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茲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修
正本規則第二十條,增訂學員生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檢附子女身分證
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
一次為限: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
    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班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懷孕學員生,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
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一年。學員生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以子女身
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
項人員得視需要,再延次一年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
    規定,爰於第三項增訂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檢附子女身分證明
    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三、第四項未修正。